仙游县水务局关于进一步落实水利水电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的通知
仙水〔2013〕246号
各有关乡镇(街道)、项目建设单位、各有关水利水电施工企业:
为维护水利水电建设市场秩序,规范水利水电建设施工企业工资支付行为,保障水利水电建设领域农民工合法报酬权益,从源头上治理和预防拖欠克扣农民工工资行为,维护社会安定稳定,根据《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仙政办〔2010〕169号文)的要求,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1、凡在本县区域内从事水利水电工程施工的企业,必须按规定交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2、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或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上,且建设施工企业资质在一级及一级以上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额度为100万元人民币;二级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额度为80万元人民币;三级企业,预存的工资保证金额度为50万元人民币;
3、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或中标价)在1000万元以下的按5%预存工资保证金;
4、建设项目工程总造价(或中标价)在30万元以下的,免交工资保证金;
5、建设施工企业工程竣工后,经建设施工企业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部门核查证实未发现拖欠劳动者工资的,该建设施工企业可在15日内向劳动保障部门申请退还工资保证金;
6、未按规定预存工资保证金的,一律不予办理工程质量监督及工程开工手续;
7、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规定将明确写入水利水电工程招标文件中;
8、本通知自2013年10月1日起执行,其他相关规定详见《仙游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仙游县建设施工企业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制度实施细则的通知》(仙政办〔2010〕169号文),下载地址:仙游县水务局;
对尚未开标的水利水电工程,应补充答疑,遵照执行。
仙游县水务局
2013年9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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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水务局办公室 2013年9月30日印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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