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提升营商环境,按照“放管服”改革要求,结合我县机构改革的实际,经研究,就《建设项目规划选址书》、《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和《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进行整合及优化,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整合审批事项
(一)符合以下情形的《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同步申请,合并办理《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格式附后)。
1、省级(含省级)以下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
2、以划拨方式提供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
需报自然资源部预审的建设项目(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核准的建设项目、占用永久基本农田的建设项目)、用地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项目(征收土地70公顷以上、耕地35公顷以上)不列入合并办理的适用范围。
按规定不需要同时办理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的建设项目,仍按原规定办理。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不再作为依申请办理事项,与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合并办理,由项目业主同时领取。
(三)工程规划许可阶段规划审批股室要主动牵头,住建、人防、消防以及供水、排水、供电、燃气、广电网络、通信等部门在工程建设许可阶段主动服务,对设计方案及后续的施工图设计提出意见,规划部门充分吸收各部门意见,统筹协调纳入工程规划许可批复中。
(四)合并施工期间规划放样验线手续。取消“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及“建设工程基础施工到达设计标高时复测检查”单独申报环节,将“建筑物放线(单体放样)”与“建设项目开工前的规划验线”事项合并办理,将“建筑物验线(±0.00验线)”与“建设工程基础施工到达设计标高时复测检查”事项合并办理。申请人只需申请将“建筑物验线(±0.00验线)”、“建筑物放线(单体放样)”事项,由测绘单位将放样、验线测绘成果共享给规划部门,规划部门依职权进行事中事后监管。
(五)窗口在受理完毕《建设工程竣工规划条件核实意见书》的当日,需向所在行政服务中心提交书面告知,由行政服务中心协调竣工验收阶段的牵头单位是否开展联合核验,在未收到是否联合核验的通知前,可自行开展工作,如收到联合核验的通知时,需按规定积极参与配合;
二、优化审批程序
(一)《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办理,应由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向行政服务中心办事窗口提出申请。受理申请后,审批职能部门应进行审查,并在承诺时限5个工作日内办结(不包括论证和公示等特殊环节所需时间),出具《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和用地预审意见》和附件附图,根据规划管理需要,可以同时确定规划条件。
按规定由自然资源部门组织选址可行性论证、节地论证等的,应合并组织论证。在核发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重大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前,应当通过当地政府网站、主要报刊或者其他形式征求公众意见,时间不少于7日。
(二)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时,由负责签订合同的股室通知审批股即时办理《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审批股应立即将办理好的《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移交给负责签订合同的股室随合同一并发放。
(三)以划拨供地建设项目的《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可将用地预审意见作为“使用土地证明文件”使用。以出让方式取得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建设项目,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可做为“土地证明文件”使用,建设项目用地批准书可在施工许可前完成。
(四)在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时,不再将人防部门出具的批复做为前置材料。
三、简化审批材料
(一)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在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时应提交如下材料: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式附后)。
2、标明建设项目选址意向用地位置范围的选址地点地形图,比例尺为1:500—1:2000,线性基础设施项目(如铁路、道路、管线等)比例尺可根据实际情况适当调整;项目用地边界拐点坐标数据库表(2000国家大地坐标系)。
3、建筑工程提供选址意向总平面图,比例尺及坐标系与地形图一致。
4、其他依情形提供的材料:
(1)在城乡规划建设用地范围外选址的重大建设项目,按规定提供选址可行性论证报告。
(2)涉及各类保护区的建设项目,法律法规规定由有关部门出具的建设项目选址方案核准文件等材料。
四、统一监管方式
(一)推行告知承诺制。为加强仙游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改进管理方式,优化审批程序,提高行政审批效率,在工程建设项目规划许可申请时,在本县建设工程规划管理中推行告知承诺制。申请人和第三人承诺承诺申请资料和相关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承诺文字资料和图纸资料的一致性;承诺按照法律、法规的要求以及国家相关方案出图标准编制建设工程设计文件;承诺遵守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告知事项要求;承诺建设工程的设计方案符合城市规划管理技术规定及规划条件的相关要求;承诺满足相关管理部门要求等。审批股依据承诺的申请材料在法定工作时限内作出行政审批决定。
(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形成“部门联合、随机抽查、按标监管”的“一次到位”机制,加在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行为。对于实行告知承诺制的审批事项,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对申请人履行承诺的情况进行检查,对申请人未履行承诺的,撤销行政审批决定并追究申请人的相应责任。
本通知自印发之日起开始执行。请审批股窗口认真对照,及时修改《服务指南》、网上办事大厅及县级受理系统。
附件:
1、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表(格式)
2、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格式)
仙游县自然资源局
2019年6月30日
(此件主动公开)
附件1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申请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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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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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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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批准类型 |
□审批 □核准 □备案 |
项目批准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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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拟选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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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投资(亿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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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分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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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地方式 |
□划拨□出让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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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建设依据 |
□项目建议书批复文件 □项目列入相关规划文件 □项目列入相关产业政策文件 具体文件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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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地面积(公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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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规模(平方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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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地功能分区及符合土地使用标准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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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关资金落实情况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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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 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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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业主)信息 |
单位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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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讯地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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邮政编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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委托代理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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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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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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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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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明:申请人(单位)应对本项目申报材料实质内容的真实性负责,若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含计设单位及其它组织与个人为申请人提供虚假材料)申请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申请人(单位)应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附件2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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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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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目代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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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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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依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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土地用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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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拟选址位置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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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地 面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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其中耕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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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建设 规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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拟用地方式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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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划选址和用地预审意见 |
该项目用地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不涉及占用永久性基本农田,用地指标应纳入年度土地利用计划/不符合土地总体利用规划,已按规定编制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局部修改方案。 二、该项目符合国家供地政策和土地管理法律、法规规定的条件,拟同意以**方式提供土地使用权。 三、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本着节约集约用地的原则,按照项目有关建设标准或建设用地指标的规定优化设计方案,从严控制建设用地规模。 四、建设项目占用耕地,应按照以补定占、先补后占的有关规定,及时足额交纳耕地开垦费,落实耕地占补平衡,项目征地补偿费用按《地地管理法》及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做好核算,确保补偿安置资金足额到位。 五、该项目用地涉及使用林地部分,应报林业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六、项目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根据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和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采取相应的措施。 七、项目涉及各类保护区、文物点、历史建筑、环保、安全等的(涉及以上各类的,应明确具体名称),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依法办理相关手续。 八、项目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按规定办理建设用地审批和规划许可手续,未取得建设用地批准和建设项目规划许可手续的不得开工建设。 附图名称:选址红线图 (以上内容可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进行调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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审批机关(公章)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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备注:1、本意见为自然资源主管部门依法审核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的法定依据。2、未经核发机关审核同意,本意见的各项内容不得随意变更。3、本意见所需附图由核发机关依法确定,与本意见具有同等法律效力。4、《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有效期为一年,对在有效期范围内没有完成建设项目审批、核准手续的,建设单位(项目业主)应在有效期届满前30日内向本局申请延期。否则,《建设项目用地预审和选址意见书》及附图逾期自动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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