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仙政管〔2019〕18号
关于推行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一件事情”套餐式服务的通知
县直各有关单位:
为深化“放管服”改革,优化营商环境,进一步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县行政服务中心联合县林业局对在我县范围内办理省际(内)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进行改革,推行“一件事情”套餐式服务,通过依托县林业局进驻窗口,实行统一受理、并联审批,进一步简化办理流程和申请材料,方便办事群众,提高办事效率。
附件:“一件事情”套餐式服务指南、表单
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 仙游县林业局
2019年6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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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行政服务中心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19年6月28日印发 |
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一件事情”套餐式服务指南
查核后核发(省内)
一、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国务院令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条;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八条第一款;
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4.《莆田市林业局关于下放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审批权的通知》(莆林综[2014]12号)。
5.《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6.《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7.《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
二、适用范围
1.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的核发程序。
2.本服务指南适用于需在本县或本省内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个人和单位申请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的行为。
3.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程序。
4.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依法采伐或来源合法的林木或木材申请运输的行为。
5.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三、申请条件
1.凭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在本县或本省内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或从无检疫对象发生县调出本县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凭有效检疫证明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的
2.必须是依法采伐或来源合法的林木或木材;
3.木材落地在本辖区的;
4.库存木材按规定进行核实的。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仙游县林业局
2.决定机构:仙游县林业局
六、办理流程
1.受理(即办) 2.审查(即办) 3.决定 (即办)
七、申请材料
1.《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2.属经产地检疫合格的,需提交《产地检疫合格证》或《产地检疫合格证》编号;
3.属二次或因中转更换运输工具调运同一批次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存放时间在1个月以内的,需提交原持有的《植物检疫证书》,可能染疫的除外;
4.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5.木材运输申请表;
6.合法有效的木材来源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原木材运输证等合法来源证明;属再次运输的应提交木材交易合法证明材料;属运输依法没收的木材,应提交有效的执法机关做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做出的结案证明;属运输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的非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零星木材,应提交有效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证明;
7.木材检验码单;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件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植物检疫证书、木材运输证
2.结果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一、联系方式
林业局窗口电话:0594-8588197。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地址:仙游县中国古典工艺博览城5号楼3层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56号)窗口。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 0594-8588123 0594-8285678。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若电子证照库能调用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3.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莆田分厅(pt.fjbs.gov.cn)中下载。
十五、事项详细信息:事项链接二维码(省网上办事大厅)
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一件事情”套餐式服务指南
检验后核发(省内)
一、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国务院令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条;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八条第一款;
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4.《莆田市林业局关于下放林业植物检疫证书(省内)审批权的通知》(莆林综[2014]12号)。
5.《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6.《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7.《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
二、适用范围
1.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的核发程序。
2.本服务指南适用于需在本县或本省内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个人和单位申请省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的行为。
3.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程序。
4.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依法采伐或来源合法的林木或木材申请运输的行为。
5.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三、申请条件
1.凭有效《产地检疫合格证》在本县或本省内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或从无检疫对象发生县调出本县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凭有效检疫证明换取《植物检疫证书》(省内)的
2.必须是依法采伐或来源合法的林木或木材;
3.木材落地在本辖区的;
4.库存木材按规定进行核实的。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仙游县林业局
2.决定机构:仙游县林业局
六、办理流程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察3个工作日)
3.决定(1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1.《森林植物调运检疫报检单》;
2.原合法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其法定有效的检疫单证;
3.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木材运输申请表;
5.合法有效的木材来源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原木材运输证等合法来源证明;属再次运输的应提交木材交易合法证明材料;属运输依法没收的木材,应提交有效的执法机关做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做出的结案证明;属运输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的非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零星木材,应提交有效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证明;
6.木材检验码单;
八、 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植物检疫证书、木材运输证
2.结果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一、联系方式
林业局窗口电话:0594-8588197。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地址:仙游县中国古典工艺博览城5号楼3层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56号)窗口。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 0594-8588123 0594-8285678。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若电子证照库能调用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3.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莆田分厅(pt.fjbs.gov.cn)中下载。
十五、事项详细信息:事项链接二维码(省网上办事大厅)
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一件事情”套餐式服务指南
查核后核发(省际间)
一、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国务院令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条;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八条第一款;
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5.《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6.《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7.《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条
二、适用范围
1.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申请省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的审批程序。
2.本服务指南适用于需在本县或本省内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个人和单位申请省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的行为。
3.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程序。
4.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依法采伐或来源合法的林木或木材申请运输的行为。
5.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三、申请条件
1.从无检疫对象发生县调出本省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凭有效检疫证明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的;
2.必须是依法采伐或来源合法的林木或木材;
3.木材落地在本辖区的;
4.库存木材按规定进行核实的。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仙游县林业局
2.决定机构:仙游县林业局
六、办理流程
1.受理(即办) 2.审查(即办) 3.决定 (即办)
七、申请材料
1.《森林植物调运检疫报检单》;
2.原合法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其法定有效的检疫单证;
3.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木材运输申请表;
5.合法有效的木材来源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原木材运输证等合法来源证明;属再次运输的应提交木材交易合法证明材料;属运输依法没收的木材,应提交有效的执法机关做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做出的结案证明;属运输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的非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零星木材,应提交有效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证明;
6.木材检验码单。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即办件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植物检疫证书、木材运输证
2.结果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一、联系方式
林业局窗口电话:0594-8588197。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地址:仙游县中国古典工艺博览城5号楼3层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56号)窗口。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 0594-8588123 0594-8285678。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若电子证照库能调用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3.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莆田分厅(pt.fjbs.gov.cn)中下载。
十五、事项详细信息:事项链接二维码(省网上办事大厅)
植物检疫证和木材运输证“一件事情”套餐式服务指南
检验后核发(省际间)
一、设定依据
1.《植物检疫条例》(1983年1月3日国务院发布,根据1992年国务院令98号《国务院关于修改<植物检疫条例>的决定》修订发布)第七条、第八条第一款、第三款,第十条;
2.《森林病虫害防治条例》(1989年国务院令第46号)第八条第一款;
3.《福建省森林和野生动物类型自然保护区管理条例》(1995年福建省第八届人大常委会第十五次会议通过)第二十三条;
4.《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取消、下放和调整一批行政许可事项的通知》(闽政文[2015]488号)。
5.《森林法》第三十七条
6.《森林法实施条例》第三十五条
7.《福建省森林条例》第三十条
二、适用范围
1.本服务指南规定了申请省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的审批程序。
2.本服务指南适用于需在本县或本省内调运种子、苗木和其他繁殖材料的个人和单位申请省际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检疫证书的行为。
3.本服务指南规定了木材运输证的核发程序。
4.本服务指南适用于依法采伐或来源合法的林木或木材申请运输的行为。
5.数量限制:无数量限制
三、申请条件
1.从无检疫对象发生县调出本省的应施检疫的森林植物及其产品或凭有效检疫证明换取《植物检疫证书》(出省)的;
2.必须是依法采伐或来源合法的林木或木材;
3.木材落地在本辖区的;
4.库存木材按规定进行核实的。
四、事项类别
行政许可
五、实施机构
1.受理机构:仙游县林业局
2.决定机构:仙游县林业局
六、办理流程
1.受理(1个工作日)
2.审查(1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察3个工作日)
3.决定 (1个工作日)
七、申请材料
1.《森林植物调运检疫报检单》;
2.原合法有效植物检疫证书或产地检疫合格证明或其法定有效的检疫单证;
3.申请人(或法定代表人)身份证明或委托书被委托人身份证明;
4.木材运输申请表;
5.合法有效的木材来源凭证:林木采伐许可证或原木材运输证等合法来源证明;属再次运输的应提交木材交易合法证明材料;属运输依法没收的木材,应提交有效的执法机关做出的林业行政处罚决定书或司法机关做出的结案证明;属运输农村居民自留地及房前屋后的非国家和省地方重点保护的零星木材,应提交有效的乡(镇)林业工作站证明;
6.木材检验码单。
八、办理时限
承诺时限:3个工作日(不包括现场勘查3个工作日)
九、收费标准及依据
无
十、结果送达
1.结果名称:植物检疫证书、木材运输证
2.结果送达方式:当场送达
十一、联系方式
林业局窗口电话:0594-8588197。
十二、办公时间和地点
1.时间:周一至周五:上午9:00-12:00,下午13:00-17:00
2.地址:仙游县中国古典工艺博览城5号楼3层县行政服务中心林业局(56号)窗口。
十三、监督投诉渠道
投诉电话: 0594-8588123 0594-8285678。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或者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发生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四、注意事项
1.申请材料中提供的复印件,应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若电子证照库能调用的,可不提供复印件。
2.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授权委托书或单位介绍信。
3.申请表格、示范文本、常见问题解答以及常见错误示例请到福建省网上办事大厅莆田分厅(pt.fjbs.gov.cn)中下载。
十五、事项详细信息:事项链接二维码(省网上办事大厅)
森林植物检疫报检单
编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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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运 单位 (个人) |
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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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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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 办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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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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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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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 单位 (个人) |
名称(姓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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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 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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联 系 人 |
姓 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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手机/座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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身份证号码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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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或植物产品来源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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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工具及牌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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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出日期 |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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植物名称 |
品名(或材种) |
规格 |
单位 |
数量 |
包装 |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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报检人申明 以上内容真实有效,如有不实,愿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报检人签名: 报检日期: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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调入省检疫要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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检疫结果: 检疫员: 年 月 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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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证申请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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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单位(个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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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运人: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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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人身份证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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申请日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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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证依据: |
经营加工企业出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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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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收货单位: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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运输方向: |
省外运输 |
运输方式: |
汽车运输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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起讫点: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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车船号: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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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备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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树材种 |
品名类别 |
品名 |
规格 |
根(件)数 |
材积(?) |
||
|
杂 |
|
|
|
|
|
||
附注:双线以上由报检人填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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部门公开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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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部委链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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