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减征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

阶段性减税政策惠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来源:仙游今报 时间:2020-04-10 09:5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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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记者从县税务局获悉,为支持个体工商户、小微企业加快复工复业,从3月1日至5月31日,我县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适用3%征收率的应税销售收入和服务,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

  据了解,增值税纳税人包括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小规模纳税人是指年销售额不超过500万元的增值税纳税人。对小规模纳税人的减税,主要惠及个体工商户和小微企业。

  此次实施的增值税小规模纳税人增值税率阶段性下降的优惠政策,纳税义务发生时间在3月1日至5月31日的,适用减按1%征收率征收增值税的,可按照1%征收率开具增值税发票。

  据县税务局相关负责人介绍,以月销售额12万元的小规模纳税人为例,疫情防控税费优惠政策出台前,每月应缴纳增值税12万*3%=36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3600*5%=180元,教育费附加3600*3%=108元,地方教育费附加3600*2%=72元,合计3960元。该项优惠政策出台后,3%的增值税率减按1%征收,该纳税人每月应缴纳的税费为增值税12万*1%=1200元,城市维护建设税1200*5%=60元,教育费附加1200*3%=36元,地方教育费附加1200*2%=24元,合计1320元,共计减免税费2640元,减免幅度达67%。

  图为宣传税费优惠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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