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仙游县特困人员认定办事指南

来源:仙游县民政局 时间:2025-10-11 09:5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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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设定依据

  《民政部关于印发《特困人员认定办法》的通知》(民发 〔2016〕178号)、《福建省 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健全特困人员救助供养制度的实施意见》(闽政〔2016〕42号)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应当依法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一)无劳动能力;(二) 无生活来源;(三)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享受救助供养的特困人员,应当是同时符合以下条件的城乡老年人、残疾人以及未满16周岁的未成年人:无劳动能力;无生活来源;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其法定义务人无履行义务能力。年龄在60周岁及以上的,残疾等级被评定为二级及以上(不含听力、语言残疾)的,年满16周岁仍在接受义务教育或在高中教育(含中等职业教育)就学的,可视为无劳动能力。个人或家庭可支配收入低于户籍所在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状况符合规定条件的,或因罹患重病、丧失生活自理能力等情况导致长期医疗护理费用刚性支出超过个人或家庭经济承受能力的,可视为无生活来源。查找不到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的,可视为无法定义务人;法定义务人及其配偶是最低生活保障对象且无劳动能力的,可视为无履行义务能力。

  二、申请条件

  城乡老年人、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应当依法纳入特困人员救助供养范围:

  1.无劳动能力。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残疾等级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可视为无劳动能力。

  2.无生活来源。收入总和低于当地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财产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视为无生活来源。收入包括工资性收入、经营净收入、财产净收入、转移净收入等各类收入,不包括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中的基础养老金、基本医疗保险等社会保险和高龄津贴等社会福利补贴。

  3.无法定赡养、抚养、扶养义务人或者其法定义务人均无履行义务能力。法定义务人符合以下情形之一的应该认定为无履行义务能力:全日制在校学生、最低生活保障对象、特困人员、低收入家庭成员;残疾等级被评定为重度残疾(一、二级)的残疾人;经县级人民政府认定的支出型贫困医疗救助对象;无民事行为能力、被宣告失踪或者在监狱服刑的人员,且家庭财产认定符合当地最低生活保障对象财产认定标准的。

  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同时符合特困人员救助供养条件和孤儿认定条件的,应当纳入孤儿基本生活保障范围内,不再认定为特困人员。

  三、许可类型

  行政给付

  四、办理流程

  1、受理 (即办)2、审批(20个工作日)

  五、申请材料

  1、居民身份证和居民户口簿或公安机关出具的户籍证明;

  2、家庭困难证明材料;

  3、仙游县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申请审批表;

  4、残疾人应当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

  六、办理时限

  1、法定时限:40个工作日

  2、承诺时限:20个工作日(不含特殊节日)

  七、收费依据及标准

  不收费

  八、审批决定证件

  特困人员对象确认告知书

  九、联系方式及时间

  联系电话:0594-8293809

  通办范围:全县各乡镇(街道)便民中心

  办公地点:仙游县鲤城街道八二五北街559号仙游县民政局办公楼2层最低生活保障办公室

  投诉电话: 0594-8289779

  办理时间:(夏令时)工作日上午8:00-12:00,下午15:00-18:00(法定节假日除外);(冬令时)上午8:00-12:00,下午14:30-17:30(法定节假日除外)

  十、诉求渠道

  1、申请人在申请行政审批过程中,依法享有陈述权、申辩权;

  2、申请人的行政许可申请被驳回的有权要求说明理由;

  3、申请人不服行政许可决定的,有权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4、许可机关因行政许可依据的法律、法规、规章修改或者废止,或者准予行政许可依据的客观情况发生重大变化的,为了公共利益的需要。可依法变更或者撤回已经生效的行政许可时,申请人因此遭受财产损失的,有权依法要求补偿。

  5、申请人的合法权益因行政机关违法实施行政许可受到损害的,有权依法要求赔偿。

  十一、注意事项

  1、身份证应是二代身份证(仅供核验);

  2、申报材料中提供复印件的,应为A4大小,签字确认或加盖单位公章,并提供相关原件核对;

  3、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书及受托人身份证。

  4、各证件须在有效期内。

  5、申报材料需提交至各乡镇(街道)便民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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